生态制品规则
编号: PL09-02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法律法规为基础所制定。
一、产品信息规范
(一)基本要求
1.商家应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产品全生命周期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品。
4.商家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二)生产加工
产品原料应来源于符合要求的林产品,加工地及其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加工工艺及设备应实行清洁生产,保证原料主要成分的生态属性。
(三)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鼓励使用生态和可降解包装材料,并正确使用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标识。
(四)储存
产品储存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根据产品品质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分区存放。
(五)产品溯源
应建立产品跟踪管理档案,确保信息可追溯到生长地,并提供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溯源平台所需的产品信息。
(六)认定要素
包括产品产地范围、产地自然社会环境、生产加工对环境的影响、产品成分构成及来源、加工工艺、产品包装、产品标准、产品生态价值等基本要素,以及产品小气候特性、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核心要素。
二、商品执行标准展示说明严格按照《执行标准规则》执行
本规则于2024年6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