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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控规则

    儿童服装规则

    作者:luobaolong  日期:2025-05-27 17:49:23  点击:  属于:品控规则

    儿童服装规则

    编号:PN01-01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法规为基础所制定。

    一、产品信息规范

    (一)年龄适宜性

    商家需明确标注服装适合的年龄段,以确保消费者能够选择合适的产品。

    例如:

    婴幼儿纺织产品: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

    儿童纺织产品: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以上、155cm及以下女童或160cm及以下男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儿童纺织产品,其中,130cm及以下儿童穿着的可作为7岁以下儿童服装。

    (二)图片与描述

    产品图片必须真实,与实物相符,商品描述需准确详细,同时产品名称、适用年龄、材质、尺寸等信息需符合GB 18401的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满足儿童的安全和健康需求。

    (三)婴幼儿服装

    1.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分为a类、b类和c类。其中,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品产品至少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品产品至少符合c类要求。因此婴幼儿服装标志上必须有“A类”“婴幼儿用品”等字样,婴幼儿服装需符合A类标准。

    2.婴幼儿服装主体、附件、塑料等执行标准详情及说明书需详细标注说明。

    3. 技术要求

     (1)织物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织物应符合GB 18401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要求。例如,婴幼儿纺织产品不建议进行阻燃处理,如需处理需符合相关法规和强制标准;耐湿摩擦色牢度方面,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重金属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指标为铅、镉总量占涂层或涂料质量的比值;邻苯二甲酸酯也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燃烧性能仅考核产品的外层面料,羊毛、腈纶、改性腈纶、锦纶、丙纶和聚酯纤维的纯纺织物,以及由这些纤维混纺的织物不考核,单位面积质量大于90g/㎡的织物不考核。

      (2)填充物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纤维类和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 18401中对应的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羽绒羽毛填充物还应符合GB/T 17685中微生物技术指标的要求。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术要求需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且填充物应符合产品上标注的安全类别要求。对于未染色和漂白的纤维类和羽绒羽毛类填充物可不考核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染色牢度。

      (3)附件要求

    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宜使用≤3mm的附件,可能被婴幼儿抓起咬住的各类附件抗拉强力应符合规定要求。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附件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也应符合相应规定。不过,帽子、手套、围嘴、围裙、围巾、睡袋、包被、床上用品等非服装产品,特定时间或场合穿着的舞台演出服等非日常穿着的服装,不固定在服装上与服装配套销售的绳带、领结、皮带、吊裤带等独立的产品,服装上完全可脱卸的、环绕腰部且不窄于30mm的织物腰带,起到吊裤带作用、宽度不窄于30mm且可从下装上脱卸下来的织物条带,固定在服装内部且穿着时不会外露的绳带等不考核绳带要求。一般具有一定长度且长度之比大于2:1的被认为是绳带;长度较短(长度不超过40mm)的纤维或纱线流苏不作为绳带;拉链上的普通拉片不作为绳带,但拉链拉片上附着有一定长度的其他饰物(如袢带)时视为绳带,绳带长度包括拉片的长度(这种拉片简称“特殊拉片”)。

    (4)其他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属针等锐利物,产品上也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对于缝制在可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

    具体的安全技术类别要求可参考相关标准文件或咨询专业检测机构。

    根据《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儿童服装的相关规则如下:

    (1)产品分类

    标准将纺织产品划分为婴幼儿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纺织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纺织产品三大类。36个月或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属于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2)A类产品具体内容

    一般包括婴幼儿内衣(如宝宝套装、婴幼儿套装、连体装、婴幼儿背心、肚兜、内衣、袜子等);婴幼儿外衣(如各类外衣、开裆裤、裤子、棉服、斗笠/斗篷等);婴幼儿床上用品(如床单、床罩、被、毛巾被、毛毯、绒毯、线毯、枕套、枕巾等);其他婴幼儿用品(如尿布、尿裤、尿不湿、围嘴、毛巾、手帕、手套、帽子、布鞋等)。对于婴幼儿和儿童用品界定困难者,又没有明确说明不适用于36个月以下婴幼儿的,通常也按A类婴幼儿用品对待,如儿童毛巾。

    (3)标注要求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4)检测项目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包括甲醛含量、pH值、耐水色牢度、耐酸碱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其中,甲醛含量需按照GB/T 2912.1执行测定;pH值按照GB/T 7573测定;耐水色牢度按GB/T 5713执行;耐酸碱汗渍色牢度按GB/T 3922执行;耐干摩擦色牢度按GB/T 3920执行;耐唾液色牢度按照GB/T 18886执行;异味的检测采用嗅觉法;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和GB/T 23344执行(一般先按GB/T 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 23344检测)。

    该标准中规定的A类产品技术要求较为严格,例如,甲醛含量限定为≤20mg/kg;pH值范围为4.0~7.5;在色牢度方面,耐水、耐汗渍、耐干摩擦、耐唾液色牢度等都有相应的标准要求。此外,产品不能有异味,且不得检出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限量值≤20mg/kg)。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儿童服装的安全性,减少对婴幼儿皮肤的刺激和潜在危害。

    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同时,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该标准的纺织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符合GB 18401-2003或符合GB 18401-2010的产品均可在市场上销售;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明GB 18401-2003或GB 18401-2010的,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明GB 18401年代号的,现场监督时,抽样单位需与制造商核实执行标准是GB 18401-2003还是GB 18401-2010。

    对于儿童服装,除了GB 18401外,还有其他相关标准,如《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等,这些标准可能会对儿童服装的某些方面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在购买儿童服装时,消费者除了关注产品是否符合GB 18401的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外,还可以参考其他相关标准,以确保所购买的服装在各个方面都能满足儿童的安全和健康需求

    (四)产品质量与安全

    所有童装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产品质量过硬,无安全隐患。包括材料的安全性、无刺激性、无有害物质等。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都需要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障儿童的健康。例如,婴幼儿童装可能需要通过特定的质检,包括耐水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异味、pH 值、甲醛含量、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纤维含量等方面的检测。纺织品类不同,对应的检测项目也会有略微差别。

    (五)标签与标识

    服装上应标明清晰的标签,包括品牌、尺码、材质成分、洗涤说明、安全警示等信息。尽量选择正规品牌和渠道购买,以保证产品质量。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配件配饰要求

    1.小部件

    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宜使用小于等于3毫米的附件,附件最大尺寸3到6毫米的抗拉强力要大于50牛顿,最大尺寸大于6毫米的抗拉强力要大于70牛顿,同时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附件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2.绳带

    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同时规定儿童服装除腰带外,背部不应有绳带伸出或系着,并且绳带的自由末端不允许打结或使用立体装饰物。

    四、其它

    商家在物流配送及退换货期间需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本规则于2024年6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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