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规则
(品上上标品)
编号:PK01-03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18)法律法规为基础所制定。
一、产品信息规范
(一)商品信息
1.商家应准确、详细地提供食用油的品牌、名称、规格、成分、罐装、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2.必须提供清晰、真实的商品图片,展示食用油的包装、标签、外观等细节。
(二)质量安全保证
1.所售食用油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
2.商家需提供质量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商品的质量合格。
3.明确食用油的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4.运输食用油应使用容量为50L以内(含50L)的食品级专用容器,禁止使用罐装车运输。
5.生产、加工、罐装食用油需为同一生产线,禁止异地罐装产品后进行销售。
6.对于进口食用油的销售,只允许生产、加工、罐装为同一生产线的产品才能在国内进行销售,禁止异地罐装产品后进行销售。
7.所有生产设备要求须符合国家执行标准相关要求:
(1)GB 16798-1997《食品机械安全卫生》:规定了食品机械装备在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应满足的安全卫生要求。
(2)GB 22747-2008《食品加工机械 基本概念 卫生要求》:明确了食品加工机械在卫生方面的基本概念和要求。
(3)GB 5009.2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设备的标准,但对于食用油中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做出规定,间接对生产设备的性能和质量提出要求,以确保生产出的食用油符合安全标准。
生产食用油的设备执行标准还包括《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8955-2016 )等。
(三)溯源追踪
1.商家需要对食用油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进行记录和跟踪。
2.在食用油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需要采集相关的信息,如原料的来源、种植或养殖信息、生产批次、加工工艺、质量检测报告、运输和储存条件等。记录原料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采购日期,以及原料的品种、产地等信息。
二、其它
1.包装应具备良好的保护功能,防止碰撞、挤压等情况。
2.在生产加工、物流配送及退换货期间需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3.本规则食用油包括动物油和植物油。
本规则于2024年6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