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规则
编号:PI02-01
本规定主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所制定。
一、商家要求
(一)安全保障
1.确保产品经过严格检测,成分安全。
2.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披露。
3.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抽样检验涉及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儿童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产品。
4.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仍继续经营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该化妆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针对产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开展自查的情况报告予以公示,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一年,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对于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召回,并对在售中的该商品做下架或删除处理。
(二)功效宣传
1.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2.不能宣传未经证实的功效。
3.必须提供产品的真实图片,清晰可见,能够展示产品的外观和质量,禁止发布虚假图片或与实物不符的图片。
4.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产品信息规范
(一)常见化妆品的适用范围
1.基础护肤品:如洗面奶、爽肤水、乳液、面霜等,用于清洁、保湿和滋润肌肤。
2.彩妆品:例如粉底、遮瑕膏、腮红、眼影、口红、睫毛膏等,用于修饰容貌和增添色彩。
3.防晒产品:帮助抵御紫外线对皮肤的伤害。
4.眼部护理产品:像眼霜等,用于眼部肌肤的保养。
5.唇部护理产品:如唇膏、唇膜等,可滋润唇部、防止干裂。
6.面膜:有各种功效,如保湿、美白、清洁等。
7.香水:用于增添身体香味。
8.卸妆产品:包括卸妆油、卸妆水、卸妆膏等,用于卸掉彩妆。
(二)商品信息中不得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如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
(三)非特殊化妆品不得宣称特妆功效(特殊化妆品分类)。
(四)须按品上上要求上传商品相关资质,如批准文号、备案编号、实拍商品包装、实拍商品中文标签、进货发票、报关单、质检报告等。
(五)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卖家发布儿童化妆品的,还须按照如下要求发布:
1.儿童化妆品须发布在特定类目中,并如实、准确填写“是否儿童化妆品”属性;
2.须在商品详情页面公示商品包装实拍图,图中能清晰展示如下内容:
(1)完整的化妆品标签信息;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儿童化妆品标志。
3.商品描述中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的图案。
4.商品描述须符合商品使用人群对应的功效宣称要求,具体是指:
(1)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
功效宣称要求: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
(2)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
功效宣称要求: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
(六)发布样品时,标题中须明示“试用”、“小样”、“样品”、“试用装”、“体验装”等符合样品信息的属性关键词,规格属性须勾选“小样”。
三、包装相关规定
(一)必须标注内容
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2.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5.全成分
6.净含量
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二)禁止标注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2.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3.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三)其他标注事项
1.明确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禁忌等
2.对特殊人群如孕妇、敏感肌人群等的提示
四、特殊产品规定
1.国产和大贸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取得相应法规要求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和大贸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完成相对应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2.不得发布无化妆品生产资质来源的自行配制、分装的化妆品。
3.对于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卖家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召回,并对在售中的该商品做下架或删除处理。对于应召回而未召回的商品,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监管商品、限制发布商品、屏蔽店铺、监管账户、查封账户等措施。
4.国产和大贸进口的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须含中文化妆品标签。
5.平台要求商家展示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
6.若商品为特殊化妆品,编辑商品属性时,属性项“特殊用途化妆品”请务必选择“是”,并填写属性项“特殊用途化妆品证号”;若商品为普通化妆品,编辑商品属性时,属性项“特殊用途化妆品”请务必选择“否”,并填写属性项“非特化妆品备案证号”;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都需要填写“产品名称”属性;填写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证号”“非特化妆品备案证号”“产品名称”等属性信息,需与实物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一致。
7.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平台规则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售卖“分装化妆品”。这里的分装化妆品指的是由个人挖取、称重、压盘正装商品并自行灌装所得的分装产品,而非由品牌方提供正规包装、通常搭配正装商品赠送的小样。此类分装化妆品易造成二次污染,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可能涉及侵权等问题。
五、其它
在物流配送及退换货期间需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本规则于2024年6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