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级陶瓷、玻璃规则
(品上上标品)
编号:PS04-01
本规定主要依据《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为基础所制定。
一、产品信息
1.商家发布的陶瓷、玻璃商品信息必须准确、完整、真实,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产地、材质、工艺、尺寸、重量、用途、瑕疵说明等。
2.商品图片清晰,多角度展示陶瓷、玻璃产品的外观、细节和特点,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图片。
3.商品描述中不得含有夸大、虚假宣传的内容,如虚假的质量保证、产地标识、功能等。
二、商品质量
1.所售陶瓷、玻璃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如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等。
2.陶瓷、玻璃商品不得存在瑕疵、裂缝、变形等质量问题。
3.对于有特殊功能或工艺的陶瓷、玻璃产品(如抗菌陶瓷、玻璃、手工绘制陶瓷、玻璃等),需提供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
4.陶瓷、玻璃的原料不能含释放铅、镉等有毒有害物质,
5.禁售任何部位釉上彩及人工合成类陶瓷可能用于食品接触器具的商品,明确标有非食品接触标识的除外。
6.禁售含有毒有害原料彩色玻璃及有汇彩玻璃可能用于食品接触器具的商品,明确标有非食品接触标识的除外。
7.运输贮存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进行包装。
三、知识产权
1.商家所售陶瓷、玻璃商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若商家使用他人的设计、图案等,必须获得合法授权。
本规则于2024年6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