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装进口规则
编号:PB04-07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平台相关规则制定。
一、核心定义
原装进口商品是指完全在生产国(地区)完成生产制造,并在未经任何实质性改变(仅允许进行必要的运输、储存、包装等操作)的情况下,直接进口至我国(地区)销售的商品。
二、生产环节要求
1.原材料来源:商品的主要原材料应全部或绝大部分(具体比例依行业标准和商品特性确定)来自生产国(地区)本土,或在生产国(地区)合法采购并符合当地质量监管要求 。例如,法国原装进口葡萄酒,其酿酒葡萄应主要采摘自法国葡萄园。
2.生产加工过程:商品的生产、加工、装配等关键环节必须在生产国(地区)境内完成。整个生产流程应在生产国(地区)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下进行,遵循当地的生产标准、工艺规范和质量控制体系。以德国原装进口汽车为例,从零部件制造到整车组装都在德国工厂完成。
三、包装环节要求
1.包装材料来源:商品的内、外包装材料可在全球范围内采购,但最终包装工序必须在生产国(地区)境内完成。包装材料应符合生产国(地区)和进口国(地区)的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如日本原装进口食品,其包装在日本完成,且包装材料需符合两国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2.包装标识:商品包装上应清晰标注生产国(地区)名称,以及原产国(地区)相关的生产地址、制造商信息等。同时,进口商信息也应明确标注。对于多语言包装标识,必须确保原产国(地区)语言或英文标识准确无误,且主要信息(如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同时使用进口国(地区)语言进行标注。
四、运输环节要求
1.运输路径:商品从生产国(地区)直接运输至进口国(地区),原则上应避免在第三国(地区)进行不必要的转运、分拨等操作。若因运输路线规划、物流便利性等原因需在第三国(地区)中转,中转过程中不得对商品进行任何实质性加工或改变其原始状态。例如,美国原装进口电子产品,经新加坡中转时,仅能进行常规的装卸、仓储等操作。
2.运输文件:在商品进口过程中,需提供完整的运输文件,如提单、航空运单、货运发票等,文件上应清晰显示商品的起运地为生产国(地区),目的地为进口国(地区),并能追溯商品的运输轨迹。
五、检验检疫要求
1.生产国(地区)检验:商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完成后,需经过生产国(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检疫,确保商品符合生产国(地区)的出口标准和质量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2.进口国(地区)检验:商品到达进口国(地区)后,必须接受进口国(地区)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检验检疫。只有检验检疫合格,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的商品,才能以原装进口商品的名义进入市场销售。
六、认证与追溯要求
1.认证标识:对于特定行业或商品,如涉及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的强制性认证要求,商品必须在生产国(地区)取得相应的认证标识,如欧盟的CE认证、美国的FCC认证等,并在进口时向进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提供认证文件。
2.追溯体系:原装进口商品应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到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能实现信息的有效记录和查询。消费者可通过商品包装上的追溯码、二维码及商品详情页相关窗口上传资料等方式,查询商品的原产国(地区)、生产批次、生产日期、运输信息等详细内容,确保商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七、凭证与手续备案要求
所有声称原装进口的商品,其进口商或销售商必须将相关凭证及手续资料提交至指定平台进行备案。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进口报关单:清晰显示商品的进口口岸、申报日期、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原产国(地区)、进口商等详细信息,证明商品合法进口。
2.原产地证书:由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明确商品的原产国(地区)身份,是判断商品是否原装进口的关键文件之一。
3.检验检疫证明:包含生产国(地区)的出口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以及进口国(地区)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确保商品符合双方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4.采购合同与发票:能够证明商品的采购来源、交易金额、交易双方等信息,与其他资料相互印证商品的进口渠道和真实性。
八、上述资料完整提交且审核通过后,商品方可使用“原装进口”服务标识进行宣传和销售。平台将对备案价格资料进行严格保密或者价格字眼模糊处理后备案,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实,若发现资料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原装进口”标识、追究相关责任等。
本规则于2024年7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