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类冻品规则
(品上上标品)
编号:PL01-03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及平台相关规则制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平台上所有生鲜类冻品,包括肉类、水产类、冷冻蔬菜瓜果类、速冻面点类、熟食类(含预制菜)、特色食材类、海鲜加工品类及特殊冷冻食材等。
二、原材料溯源要求
(一)肉类
1.平台上销售的冷冻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兔肉、驴肉等肉类冻品,其原材料必须可追溯至鲜活状态下的养殖源头。严格禁止非鲜活加工的及加工冷冻储存已超25天的肉类产品销售。
2.商家应提供完整的养殖信息、屠宰信息及冷冻加工环节的记录,确保肉类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水产类
1.冷冻海鱼、河鱼、虾类、贝类及海产干货冷冻品等水产冻品,需追溯至鲜活捕捞或养殖源头。禁止销售非鲜活加工及加工冷冻储存已超20天的水产类产品销售。
2.商家应提供捕捞区域、养殖环境、加工过程等详细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品质。
(三)冷冻蔬菜瓜果类
具体详见《蔬菜瓜果规则》。
(四)速冻面点、谷物类
1.对于含有肉类、海鲜等馅料的速冻面点,其原材料也应遵循溯源要求,确保所用的肉类和水产类原料来自鲜活源头。严格禁止使用加工冷冻储存已超15天的肉类原材料;严格禁止使用加工冷冻储存已超10天的水产类原材料。
2.商家需提供面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记录和质量检测报告。
3.加工后的成品从生产日期当天开始,严格禁止销售超十天的产品。以发货时间界定。
(五)熟食类(含预制菜):
1.冷冻烤鸡、烤鸭、卤味等熟食冻品,所用的肉类原材料必须可追溯至鲜活状态。禁止使用非鲜活加工的肉类制作熟食冻品。严格禁止使用加工冷冻储存已超15天的肉类原材料;严格禁止使用加工冷冻储存已超10天的的水产类原材料。
2.商家应公布熟食的加工工艺和原材料来源信息。
3.加工后的成品从生产日期当天开始,严格禁止销售超十天的产品。以发货时间界定。
(六)特色食材类、海鲜加工品类及特殊冷冻食材:
1.冷冻牛蛙、特色海鲜加工品(如鱼丸、虾丸等)、冷冻蚕蛹、冷冻蜂蛹等特殊冷冻食材,同样要求原材料可追溯至鲜活或合法的来源。严格禁止使用加工冷冻储存已超10天的冷冻食材原材料。
2.商家应详细说明这些特殊食材的来源和加工过程,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加工后的成品从生产日期当天开始,严格禁止销售超十天的产品。以发货时间界定。
三、进口生鲜类冻品的原材料加工冷冻储存时长在以上类别的禁售时长要求的基础上延长十天。若因季节因素、捕捞情况、报关过程以及商品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等方面存在特殊情况,可在保障商品为最佳品质的前提下向平台申请再延长时间。
四、以上所涉及冻品须在商品页面详细注明最佳食用的天数(要求最佳食用期为保质期的1/3,其中预制菜的最佳食用期为保质期的1/2)。
本规则于2024年6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