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类商品体感规则
编号:PL03-07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所制定。
一、适用范围
涵盖肉蛋低温制品中的蛋/蛋制品、猪牛羊禽肉及制品、冷藏/冷冻食品、方便菜等,生鲜以及生鲜类的肉制品、风味烧烤/凉拌菜/沙拉/健身餐、半成品菜/方便菜等。
二、标签标识检查
(一)三无信息检查
对于预制菜、肉禽蛋制品等符合预包装食品生产要求的产品,检查其标签是否有简体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若全部或其中之一缺失,判定为严重缺陷;产品名称标注与实物不符,亦为严重缺陷。
(二)产品执行标准检查
检查产品有无标注执行标准,进口商品可不标注。执行标准编号缺失为严重缺陷;编号与实际商品不匹配、无法查询或年号已作废或被替代,判定为严重缺陷。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检查
非豁免类商品,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全部或其中之一缺失,以及产品已超保质期或超期生产,均为严重缺陷。
三、商品一致性检查
(一)品种一致性
实际商品品种与网页宣称比较,若实物不符合应有外观、风味、特征判定为严重缺陷。
(二)产地符合性
实际商品产地与网页宣称及产品外包装标注对比,不一致为严重缺陷;商详页宣称为地理标志产品但实物无相关标识,也为严重缺陷。
四、外观质量
(一)产品销售包装变形或破损(非第三方责任)
1.外包装破损、严重变形致商品完全无法使用,严重不合理包装造成的严重变形为严重缺陷;
2.外包装变形但不影响商品正常使用为轻微缺陷。
3.外包装脏污致商品完全无法使用为严重缺陷,不影响食品正常使用为轻微缺陷。
4.内包装破损导致商品无法食用为严重缺陷,轻微破损但不影响食用为轻微缺陷。
(二)发霉变质(非第三方责任)
1.有发霉腐烂致商品无法使用为严重缺陷。
2.异物检查:样品含有头发、金属等肉眼可见异物为严重缺陷。
3.商品解冻情况:核查物流包装及冷媒情况,商品脱冷但未出现异常不影响食用或出现血水流出、发霉腐败有异味无法食用均为观察项。
五、功能性验证
(一)净含量/净重检查
实际净含量/净重小于标识且不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缺重≤10% 为严重缺陷,缺重>10% 为严重缺陷。
(二)数量检查
实物数量少于商详页宣称数量为严重缺陷。
(三)其他功能性检查
按网页宣称进行符合性检查,不符合宣称规则视情况判定为严重缺陷。
六、其他感官性检查
气味检查:商品是否存在异味或非产品本身特有气味,商品有异味,导致商品无法食用为严重缺陷。
本规则于2024年6月15日生效。